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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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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店建筑-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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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9-21 08: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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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基本原则及概念
     一、基本概念:
     1、商店建筑是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是有店铺的、供销售商品所用的商店,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也包括在内,主要包括购物中心、商场、超级市场(超市)、菜市场、书店、药店等,但不包括其他商业服务行业(如修理店等)的建筑。注:各分类概念见文末附录。
     2、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应符合下表规定:(1.0.4)
     二、基本原则:
     1、商店建筑有其特定的功能需求,其建筑防火要求及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商店建筑设计规范》以及相关的系统类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商场、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商店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第73条、3.2)。参考:区别及概念:人员密集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公共娱乐场所。
     3、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4、商店和其他功能建筑合建的综合性建筑,除商店建筑部分应符合商店建筑的相关规范标准外,其他部分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商店建筑附属自用的办公室等辅助功能场所,不影响商店建筑的定性。
     6、特定功能的商店建筑,依据特定规范要求执行,比如:
     6.1、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防火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规定执行;
     6.2、商业服务网点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详见: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第二章 灭火救援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灭火救援设施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7章确定。其中,占地面积大于3000m²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详见7.1.2)
    
第三章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1章确定,其中,建筑高度大于50米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重要公共建筑等,属于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注: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的商店(商场)建筑,商业营业场所的建筑面积超过15000㎡的综合楼,属于重要公共建筑物。(B.0.1)
    
第四章 建筑层数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3)
     二、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5.4.3)
     三、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5.4.6)
     四、商店建筑采用木结构建筑时,应采用单层木结构建筑。(11.0.4)
    
第五章 建筑布局、平面布置及防火分隔措施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基地不应与大型公共娱乐场所、商场、批发市场等人流密集的场所相毗邻。(3.1.2)
     二、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5.4.2)
     三、除为满足商店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商店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5.4.2)
     四、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8.3.1)
     1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2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2500㎡;
     3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4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1.0m以上。
     注:带顶棚的步行商业街,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规定执行。
     五、商店建筑可按使用功能分为营业区、仓储区和辅助区等三部分。商店建筑的内外均应做好交通组织设计,人流与货流不得交叉,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进行防火和安全分区。(4.1.1)
     六、商店的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8.3.2)
     七、超大城市综合体中,商业营业厅每层的附属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 小时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公消〔2016〕113 号)
     八、商店的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宜独立设置;当存放少量易燃、易爆商品储存库房与其他储存库房合建时,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5.1.2)
     九、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5.1.4)
     十、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8.3.6)
     十一、商场、市场、超市、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不应布置在柴油发电机房、燃油或燃气锅炉房、油浸变压器室、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等的上一层、下一层,也不应贴邻。(5.4.12、5.4.13)
     十二、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5.5.14)
     十三、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5.1.3)
    
第六章 防火分区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章确定。
     一、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商店营业厅、展览厅,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采用不燃或难燃装修材料时,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5.3.4)
     1、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不应大于4000m²;
     2、设置在单层建筑或仅设置在多层建筑的首层内时,不应大于10000m²;
     3、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大于2000m²。
     注: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并要与其他商业营业厅进行防火分隔。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²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采用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方式进行连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5.3.5)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建规》第6.4.12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的墙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并应符合《建规》第6.4.13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应符合《建规》第6.4.14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第七章 安全疏散和避难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安全疏散和避难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5章确定。
     一、多层商店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5.5.13)
     注:商店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则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二、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宜通至屋面,且宜在屋面设置辅助疏散设施。(8.1.2)
     三、商店建筑的公用楼梯、台阶、坡道、栏杆,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4.1.6的规定。
     四、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5.1.4)
     五、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5.5.19)
     注:本条中“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主要指营业厅、观众厅,礼堂、电影院、剧院和体育场馆的观众厅,公共娱乐场所中出入大厅、舞厅,候机(车、船)厅及医院的门诊大厅等面积较大、同一时间聚集人数较多的场所。
     六、大型商店的营业厅设置在五层及以上时,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5.2.5)
     七、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疏散走道设置应符合《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8.3.3)
     1、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2、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500㎡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1.5m;
     3、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
     4、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具体要求参见《建规》5.5.17及图示)
     八、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与仓库分隔。(8.3.5)
     九、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内,当疏散通道的两侧无维护结构时,疏散通道的位置应予以确定,不应随意变更或占用。(3.1.4)
     十、商店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建规》5.5.17规定,其中: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 25%。具体要求详见规范图示5.5.17,以及专题讲解:消防安全疏散详解-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开敞式办公区等。
     十一、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5.5.21-7)
     注1:本条所指“营业厅的建筑面积”,既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也包括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进行了严格的防火分隔,并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营业厅的建筑面积。
     注2:根据表5.5.21-2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当一座商店建筑内设置有多种商业用途时,考虑到不同用途区域可能会随经营状况或经营者的变化而变化,尽管部分区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经销等类似用途,但人员密度仍需要按照该建筑的主要商业用途来确定,不能再按照上述方法折减。
    
第八章 消防设施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1、高层商店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5m或体积大于5000m³的单、多层商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8.2.1)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面积大于 200m² 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8.2.4)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² 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²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² 的商店,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4)
     2、高层商店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8.3.3)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8.4.1)
     四、防烟排烟系统:
     商店建筑属于公共建筑,应按《建规》8.5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设置防烟和排烟设施,具体设置要求应依《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执行。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3章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要求设置。其中:
     1.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10.3.1)
     1.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²的地上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²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10.3.6)
     1.3、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7.3.11)
     注:根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要求,蓄光疏散指示标志不应再使用,应采用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1.4、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应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7.3.12)
     1.5、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宜设置备用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30lx。(7.3.12)
     1.6、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0s;贵重物品区域及柜台、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且启动时间不应 大于1.5s。(7.3.12)
     1.7、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应设置值班照明,且大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20lx,中型商店建筑的值班照明照度不应低于10lx;小型商店建筑宜设置值班照明,且照度不应低于5lx;值班照明可利用正常照明中能单独控制的一部分,或备用照明的一部分或全部。(7.3.12)
     1.8、当商店一般照明采用双电源(回路)交叉供电时,一般照明可兼作备用照明。(7.3.12)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确定。
     3、商店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7.5.2-12)
     六、灭火器:
     1、商店建筑应设置灭火器(8.1.10),其中:
     1.1、建筑面积在1000㎡及以上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2、建筑面积在1000㎡以下的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商场、商店的库房及铺面,百货楼、超市、综合商场的库房、铺面等,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1.3、日常用品小卖店及经营难燃烧或非燃烧的建筑装饰材料商店,可按轻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附录D)
     2、灭火器的具体设置要求,应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确定。
     七、其他:
     1、防火卷帘门两侧各0.5m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8.3.7)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10.2.7)
     3、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线缆的绝缘和护套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7.3.14)
     4、大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场所内导线明敷设时,应穿金属管、可挠金属电线导管或金属线槽敷设。(7.3.15)
     5、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7.3.16)
     6、小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照明宜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装置。(7.3.17)
    
第九章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0.1章确定,其中: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建筑,以及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消防用电应按二级负荷供电。(10.1.2)
    
第十章 内部装修要求 商店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要求,其中:
     一、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4.0.13)
     二、商店营业厅的吊顶和所有装修饰面,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5.1.5)
     三、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1、单层、多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1.1的规定。
     2、高层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2.1的规定。
     3、地下商店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表5.3.1的规定。
    
第十一章 涉及人防工程的商店建筑
     设置在人防工程中的商店建筑,依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补充说明
     一、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带顶棚的步行商业街,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3.6规定。
     二、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商业服务网点,商业服务网点详见:商业服务网点-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三、本文所述的商店建筑,不包括附设作坊、工场的专业店。专业店内附设的作坊、工场应限为丁、戊类生产,其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四、对于超大城市综合体,尚应符合《关于加强超大城市综合体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要求。(公消〔2016〕113 号)
     五、本文未涉及的相关要求,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要求,以及《商店建筑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三章 申明 本文所述,均为与商店建筑特定功能相关的技术标准及规范要求,实际应用中,各项具体要求,应结合相关规范及技术标准执行。
     民航、地铁、轻轨、铁路、客运等各类场所的商店建筑及商业场所,尚应符合各相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章 规范争议及探讨
     一、商店营业厅人员密度取值时,有关建筑规模的争议:
     1、争议由来:
     根据规范要求,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建规》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具体确定人员密度值时,应考虑商店的建筑规模,当建筑规模较小(比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小于3000m²)时宜取上限值,当建筑规模较大时,可取下限值。
     争议:本处所指的建筑规模,是以楼层为单位还是以商店建筑为单位?
     2、争议解答:
     本处所指的建筑规模是以商店建筑为单位,商店建筑的规模应按单项建筑内的商店总建筑面积进行划分,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商店建筑,并应符合下表规定:(1.0.4)
     二、商店建筑是否可以附设儿童乐园、以及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等场所:
     1、儿童乐园属于儿童活场所,这类场所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等场所,均应符合规范要求,应采取严格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商店功能部分分开,可参见专题:
     1、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儿童活动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建筑防火及消防设施要求!
     2、目前很多商场、超市场所设置的儿童乐园和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等场所,没有按规范要求与商店功能部分进行严格防火分隔,或没有按规范要求采取相关措施,不符合要求。
     3、需要说明的是:商场为方便带小朋友的购物人员而设置的简易儿童活动场地,如非营业性质,应可以不按儿童活动场所定性。(本观点供参考)
     三、商店建筑及营业厅等是否可以附设餐饮场所:
     餐饮服务属于商业服务,商店建筑可以依自身功能需要附设餐饮场所,基本原则如下:
     1、附建在商业建筑中的饮食建筑,其防火分区划分和安全疏散人数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商业建筑的相关规定执行。(4.1.3)
     2、当营业厅内设置餐饮场所时,不再属于单纯的商店营业厅场所,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需要按照民用建筑的其他功能的防火分区要求划分(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再适应《建规》5.3.4所述的商店营业厅场所)。
     3、餐饮场所部分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
     四、酒店、办公等建筑中附设的商店场所,怎样进行建筑防火设计?
     酒店、办公等建筑设置的供自用的商店,不影响酒店、办公建筑的定性,按酒店、办公建筑进行建筑防火设计,其中,满足《建规》5.5.17第4项的商店营业厅,可参照《建规》图示5.5.17图示7处置。参考专题:营业厅消防安全疏散详解!
    
第十五章 商店建筑-主要术语 1、商店建筑:为商品直接进行买卖和提供服务供给的公共建筑。(2.0.1)
     2、零售业:以向最终消费者提供所需商品和服务为主的行业。(2.0.2)
     3、零售业态:零售企业为满足不同的消费需求进行相应的要素组合而形成的不同经营形态。(2.0.3)
     4、购物中心:多种零售店铺、服务设施集中在一个建筑物内或一个区域内,向消费者提供综合性服务的商业集合体。(2.0.4)
     5、百货商场:在一个建筑内经营若干大类商品,实行统一管理、分区销售,满足顾客对时尚商品多样化选择需求的零售商店。(2.0.5)
     6、超级市场:采取自选销售方式,以销售食品和日常生活用品为主,向顾客提供日常生活必需品为主要目的零售商店。(2.0.6)
     7、菜市场:销售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和副食品的场所或建筑。(2.0.7)
     8、专业店:以专门经营某一大类商品为主,并配备具有专业知识的销售人员和提供适当售后服务的零售商店。(2.0.8)
     9、步行商业街:供人们进行购物、饮食、娱乐、休闲等活动而设置的步行街道。(2.0.9)
     10、商业服务网点: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²的商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2.1.4)
     11、超大城市综合体:是指总建筑面积大于 10 万平方米(含本数,不包括住宅和写字楼部分的建筑面积),集购物、旅店、展览、餐饮、文娱、交通枢纽等两种或两种以上功能于一体的超大城市综合体。(公消〔2016〕11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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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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