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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超市, 发生了一起令人不齿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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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1496 | 回复0 | 2023-3-14 13:07: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北京一名中年男子到超市购物时,先是假装要买粑粑柑,结果其却趁超市工作人员不注意时,迅速往嘴里塞粑粑柑,当场吃了起来。前后一共吃了十几个。起初大家还以为他只是“试吃”,可在结账时才发现这位中年男子只买了两根葱就离开了超市。
现场视频显示,一名戴着口罩的中年男子来到一家超市购物时,先是撕了一个透明的塑料袋,然后径直来到超市的水果区,用手上的塑料袋,先装了几个粑粑柑。
可其见周围没有超市工作人员时,就用口罩做掩护,并不停地向嘴里塞耙耙柑,前后一共吃了十几个,有些味道不好的,他就直接扔在货架上。其所作所为刚好被同样在超市购物的一名男子,用手机记录了下来。
拍视频的男子一开始时,还以为这名中年男子只是“试吃”过份了点,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在收银区又碰见这名男子时,只见其手里只有两根葱。
也就是说,这名中年男子用塑料装耙耙柑时,只是佯装自己是来购物的,即其根本不是在试吃,而是想免费吃。事后超市工作人员回应称,超市水果区除了瓜和菠萝等水果可以试吃外,耙耙柑是不可以试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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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网友们调侃道:“他比来零元购的要好点,起码是能吃多少吃多少,不会免费带走一部分!”、“这种人平时上厕所时都会抽点厕纸的!”、“大叔不是不想买,只是已经吃饱了!”、“一看就是惯犯!”
笔者认为,这种行为不仅仅贪小便宜的表现,而是在以身试法,后果是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首先,耙耙柑是超市的公私财产,不容他人恶意占有。所谓恶意占有就是想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情形。
盗窃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公私财产为目的,趁财产所有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据为己有的行为。
注意!盗窃所得财物,行为人是怎么处理的,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故意,且是财物主人不知情时将其据为己有的,你是当场吃掉,还是拿回家吃,都不重要!重要的是,行为人已经非法占有了他人财物,就应当认定为盗窃。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他人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其次,盗窃罪不仅仅是数额犯,同时还是情节犯。数额犯比较容易理解,就是以数额多少确定是否需要刑事处罚,
情节犯是指行为人具有两年内实施过三次以上盗窃情节、扒窃或入室盗窃等情节。
刑法第264条规定,构成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换而言之,如果这名中年男子只是第一次盗窃,由于十几个耙耙柑的价值不大,只会被治安处罚。如果是惯犯,那就将会被刑事处罚。
最后,民法典第1184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简单来说,男子的盗窃行为盗窃行为不论最终是刑事处罚,还是治安处罚,其行为已经侵害超市的财产权,因此其需赔偿超市的经济损失。即需按照市场价照价赔偿。
最后,看男子的衣着打扮,不像是只买得起两根葱的人,归根结底就是侥幸心理作怪,自以没人会发现而已!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以身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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